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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約,詳如說明

一、依據本府113年4月22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130103018號函辦理。
二、若家長遇部分業者於校門口推銷期刊雜誌及通訊交易、訪問交易,家長可善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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