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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 金)給付金額,經行政院、考試院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113年1月1日起調高4%,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
1、調整實施日期: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生效。
2、調整適用對象:
(1)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教職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2)法令依據: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第103條、第104條規定,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3、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1)依退撫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及月撫卹金。
(2)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
(3)依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4、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1)一次性給付。
(2)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85年1月31日以前施行之原退休條例規定,除月退休金外,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應另外十足發給,以其性質並非月退休金,自不適用本次調整,而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規定另行計給。
(3)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茲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應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爰上述加發之撫卹金金額係隨上述公告內容而調整,亦不適用本次調整(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參照)。
5、113年1月1日(含當日)之後審(核)定,並溯自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

※相關公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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