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15學年度獎勵學校及學校現職教師推動本土語文課程實施計畫
一、 依據本市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 為鼓勵教師積極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發揮專才積極投入教授及推動本土語文課程,並鼓勵學校執行本土語文教育推動、促進校內本土語文課程師資合格率,爰本局訂定旨揭計畫。
三、 本計畫內容簡述如下:
(一) 教師報考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教師報考前一學年度語言能力中高級認證考試但未通過認證,仍於本學年度期間持續報考相同語言別及完成同級或更高級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提出證明全程到考者,且具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意願,核予嘉獎1次。
(二) 教師取得本土語文專長:教師刻正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刻正補修部分學分、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結業或自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本土語文專長加註(含加科登記)者,核予嘉獎1至2次。
(三) 合格本土語文課程教師任教本土語文課程:具本土語文專長教師、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或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核予嘉獎1至2次。
(四) 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依班級數規模訂定具備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實際授課人數及節數之規範,達成各款條件者,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承辦主任及組長)核予嘉獎1次。
(五) 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本土語文師資合格率達100%:校內部定本土語文課程(不計入參加直播共學節數)均依學生選習意願開課,且各語別開課師資皆聘任合格授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承辦主任及組長)核予嘉獎1至2次。
四、 辦理上開計畫第5點第4款「獎勵學校行政人員積極推行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或第5點第5款「獎勵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本土語文師資合格率達100%」之行政人員(組長、主任、校長)敘獎者,請於116年7月31日前備文併附敘獎人員名單及敘獎申請表,函送本局審核。
二、 為鼓勵教師積極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發揮專才積極投入教授及推動本土語文課程,並鼓勵學校執行本土語文教育推動、促進校內本土語文課程師資合格率,爰本局訂定旨揭計畫。
三、 本計畫內容簡述如下:
(一) 教師報考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教師報考前一學年度語言能力中高級認證考試但未通過認證,仍於本學年度期間持續報考相同語言別及完成同級或更高級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提出證明全程到考者,且具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意願,核予嘉獎1次。
(二) 教師取得本土語文專長:教師刻正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刻正補修部分學分、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結業或自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本土語文專長加註(含加科登記)者,核予嘉獎1至2次。
(三) 合格本土語文課程教師任教本土語文課程:具本土語文專長教師、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或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核予嘉獎1至2次。
(四) 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依班級數規模訂定具備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實際授課人數及節數之規範,達成各款條件者,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承辦主任及組長)核予嘉獎1次。
(五) 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本土語文師資合格率達100%:校內部定本土語文課程(不計入參加直播共學節數)均依學生選習意願開課,且各語別開課師資皆聘任合格授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承辦主任及組長)核予嘉獎1至2次。
四、 辦理上開計畫第5點第4款「獎勵學校行政人員積極推行教師取得本土語文課程任教資格」或第5點第5款「獎勵學校行政人員推行本土語文師資合格率達100%」之行政人員(組長、主任、校長)敘獎者,請於116年7月31日前備文併附敘獎人員名單及敘獎申請表,函送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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