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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行政院秘書長函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 陸居住證
主旨:行政院秘書長函有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民國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二、復依來函說明略以,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
行政院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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