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檢視修正及宣導事項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000A號函、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二、 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於112年6月21日生效,並自公 布後1年施行,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學校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應予修正,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限及申訴之評議決定 期限等均應依本辦法辦理,學校應同步檢視修正學生獎懲規定所訂定申訴期限,俾符法制。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於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網址: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 /54/2),並設置「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 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 訊」「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及「問題專區」等資 料提供下載運用,請學校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並依本辦法第62條第1 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000A號函、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二、 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46條於112年6月21日生效,並自公 布後1年施行,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學校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應予修正,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限及申訴之評議決定 期限等均應依本辦法辦理,學校應同步檢視修正學生獎懲規定所訂定申訴期限,俾符法制。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於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網址: 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 /54/2),並設置「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 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 訊」「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及「問題專區」等資 料提供下載運用,請學校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並依本辦法第62條第1 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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