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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請參閱。

(一)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自民國113年4月25日生效。
(二)配合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旨揭注意事項修正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前已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三)檢附旨揭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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