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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原則一案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下稱請假規則),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並併入事假計算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 依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銜接。

四、 身心調適假之核心精神係「預防保健」及「心理健康促進」,旨在支持教師於身心狀況需要時適時休息,以維持心理健康。教師提出申請時,仍宜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學進度,並應依前開規定完成程序。

五、 綜上,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請學校啟動關懷與支持機制,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外,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六、 前述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教育局相關承辦單位:

(一) 身心調適假規範:人事室黃股長(04-22289111轉分機55730);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人事室鄭股長(04-22289111轉分機55720)。

(二) 課務規劃或代課機制:

1、 高中職教育科王先生(04-22289111轉分機54113)。

2、 國中教育科藍科員(04-22289111轉分機54214)。

3、 國小教育科簡科員(04-22289111轉分機54324)。

4、 幼兒教育科張科員(04-22289111轉分機54422)。

5、 特殊教育科李先生(04-22289111轉分機54613)。

6、 終身教育科周小姐(04-22289111轉分機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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