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113年1月1日起調高4%,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
1、調整實施日期: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生效。
2、調整適用對象:
(1)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2)法令依據:
甲、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第103條、第104條規定,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乙、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8條、第3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同前所
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時,依其調整方式及比率調整之,並以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3、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依退撫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及月撫卹金。
乙、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含展期)。
丙、依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遺屬年金)。
乙、依退職條例第2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1類政務人員,分別按各該適(準)用法令所定調整機制之調整內容辦理。
丙、適(準)用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4、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
乙、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84年6月30日以前施行之原退休法規定,除月退休金外,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應另外十足發給,以其性質並非月退休金,自不適用本次調整,而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規定另行計給。
丙、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茲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應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爰上述加發之撫卹金金額係隨上述公告內容而調整,亦不適用本次調整(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參照)。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
乙、第1類政務人員依各該適(準)用法令之調整內容中,不適用本次調整之給付項目。
5、113年1月1日(含當日)之後審(核)定,並溯自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
1、調整實施日期: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生效。
2、調整適用對象:
(1)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2)法令依據:
甲、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第103條、第104條規定,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乙、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8條、第3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同前所
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時,依其調整方式及比率調整之,並以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3、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依退撫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及月撫卹金。
乙、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含展期)。
丙、依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遺屬年金)。
乙、依退職條例第2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1類政務人員,分別按各該適(準)用法令所定調整機制之調整內容辦理。
丙、適(準)用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4、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
乙、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84年6月30日以前施行之原退休法規定,除月退休金外,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應另外十足發給,以其性質並非月退休金,自不適用本次調整,而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規定另行計給。
丙、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茲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應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爰上述加發之撫卹金金額係隨上述公告內容而調整,亦不適用本次調整(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參照)。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
乙、第1類政務人員依各該適(準)用法令之調整內容中,不適用本次調整之給付項目。
5、113年1月1日(含當日)之後審(核)定,並溯自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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