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管教>重申學校應透過以正向、合理且符合教育法規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
1.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2.依「教師法」第32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3.如教師疑似體罰學生情形,依「校安通報作業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法令規定進行通報並釐明妥處。
4.學校疑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虞者,應按情節輕重,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5.落實零體罰政策,並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28日修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加強宣導有關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
等要件)者,即為違法處罰。
6.綜上,請持續透過各項相關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策略及專業知能,積極強化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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